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涛,男。 被告:鹤岗市祯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战祯翔。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涛与被告鹤岗市祯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永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永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永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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