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海天阁2828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620014921C。
法定代表人:潘正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腾飞,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亚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861号裁决书,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亚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裁决确定:被执行人陈亚弟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XXX)备案登记撤销手续,仲裁费25386元由陈亚弟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亚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撤销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亚弟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XXX)备案登记手续。至此,裁决书确定的撤销备案内容已执行完毕。
请求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亚弟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证,仅发现被执行人陈亚弟持有海南亚科商贸有限公司98%的股权、持有海南永胜环球贸易有限公司80%的股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亚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陈亚弟持有的上述股权。因该股权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陈亚弟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居住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亚弟有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亚弟作出限制消费的措施。本案尚有仲裁费25386元、执行费280.79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袁华锋
审 判 员 李达光
审 判 员 董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明
书 记 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