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702553-0。住所地:永嘉县东城街道永建路121号金泰大厦A-203号。
负责人张大星,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丐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卓汉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丐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塘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丐信、卓汉荣、陈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丐义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浙C×××××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因该车至今未实际扣押,故未能强制处置。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14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