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白孟才。

被执行人王振,男,1989年10月29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凯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振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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