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世禄。
被告:邓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任世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惠秀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审理经过
原告任太平与被告邓志平、惠秀兰、任世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任太平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太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任太平承担。
50000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