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相滢,男性,1992年01月23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靳彬,男性,1989年03月27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相滢与靳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靳彬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陶玉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