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芙蓉大道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邢进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岩,男,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赵俊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送达地址:瑞贝卡大道南苑新城1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王大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送达地址:前进路鸿景苑7号楼1003)。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1、查封被申请人赵俊辉名下位于建安区户(房产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号)的房产;2、查封被申请人王大兵名下雷克萨斯轿车一辆(车牌号:豫K×××××)。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俊辉名下位于建安区户(房产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号)的房产,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大兵名下车牌号为豫K×××××雷克萨斯轿车一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