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172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