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明(该行资产清收部经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唐兴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唐兴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玛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唐兴全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910.95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唐兴全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910.95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唐兴全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乐土驿支行尾号1590账号(实际冻结400.34元),尾号1706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7,910.95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