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同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聂继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

被告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260469721,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1区2号1单元33层5号。

法定代表人姚起娟,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胜与被告聂继敏、大连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被告香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赔付原告医药费1,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同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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