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保荣,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怀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系该公司信贷员。

被执行人:王妍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已死亡)。

被执行人:袁作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

被执行人:张海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妍玲、袁作旭、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甘0724民初258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王妍玲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执行人袁作旭、张海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8760元,减半收取193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妍玲、袁作旭、张海燕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9111元。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本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协议同意并无异议。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0724执恢13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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