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军娃,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菊花,女,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军娃、王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程军娃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偿还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万元;于2022年2月起每月最少偿还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元,直至贷款本金结清,同时利息待后清收。程军娃负担案件执行费30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陕1022执37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