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维举,女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
申请执行人:邰见英,女
申请执行人:邰见香,女
申请执行人:邰见霞,女
申请执行人:邰某,男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邰某之母。
被执行人:周贵江,男
被执行人:段接学,男
被执行人:莒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献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维举、李某、邰见英、邰见香、邰见霞、邰某与被执行人周贵江、段接学、莒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维举、李某、邰见英、邰见香、邰见霞、邰某依据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7528.66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维举、李某、邰见英、邰见香、邰见霞、邰某与被执行人周贵江、段接学、莒县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维报告财产令、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递交和解协议书,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当庭过付给申请人13万元,剩余执行款分期履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分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122执29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