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光美,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系原告女儿。 被告:万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光美与被告万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以暂时自行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光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杨光美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冬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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