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济南市平阴信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刘绪强,总经理。
审理经过
起诉人济南市平阴信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清清偿还剩余未还代偿本金4422.16元并支付利息;2、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7日,被告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莱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5180元。同日被告同中吉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吉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中吉担保公司为借款人的借款向莱商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被告不履行债务时,中吉担保公司按照莱商银行的要求承担担保代偿责任。因被告贷款逾期未还,中吉担保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莱商银行承担了担保代偿责任,偿还本金4353.81元,利息68.35元(含罚息5.10元)。担保公司代偿后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而后中吉担保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了铜川文銮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后者又转让给青岛掌讯通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现原告从掌讯通处受让了对被告的追偿权。故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诉求同前。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莱商银行与刘清清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562019101738933747),申请借款用于个人综合消费。
2019年10月17日,刘清清(合同甲方)与中吉担保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1份,约定鉴于甲方申请办理人民币借款融资业务,并签订《借款合同》(编号10562019101738933747)借款本金5180元,应甲方委托,乙方经审查愿为甲方上述借款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担保方式及范围:乙方为甲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在甲方借款本息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不履行债务时,乙方按照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代偿责任”。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2项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均同意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依其现时有效的互联网仲裁规则进行审理,……,对于仲裁后仲裁裁决被有关法院不予执行、不予受理或撤销的,各方同意由债权人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权被转让的,由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2月19日,中吉担保公司向莱商银行代偿刘清清所欠借款后,将该债权经铜川文銮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掌讯通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起诉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主张债权系经多次转让取得的担保追偿权,基于中吉担保公司因《委托担保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委托担保合同》第十条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约定有仲裁条款,对于争议应依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本院对起诉人所诉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济南市平阴信航信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