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斌,福建尚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曈曈,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玉生与被上诉人陈玉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98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玉生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玉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