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雨禄,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福,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6G3921。 负责人:唐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文,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雷雨禄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大足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明独任审理,本案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时,原告雷雨禄经传票传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作福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雷雨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雷雨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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