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840130713D,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73号。 负责人:刘必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该行职员。 被告:许正桂,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黄桂兰,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亭湖支行)与被告许正桂、黄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后,因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于同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永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