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银行”)。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住所地开原市黄旗寨乡黄旗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豪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八宝造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丛春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关丽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丛春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关秀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丛铭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郁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铁岭银行与信达公司、豪唐公司、王德林、关丽臣、丛春义、关秀臣、丛铭宏、郁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信达公司、豪唐公司、王德林、关丽臣、丛春义、关秀臣、丛铭宏、郁娟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给付借款本金13000.00万元,并给付自2020年2月始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6.525%计算、罚息按月利率的50%计算);承担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737,83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执行费197,400.00元。但八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豪唐公司的抵押财产已在其它案件执行中被第一顺位的债权执行完毕,无剩余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信达公司、王德林、关丽臣、丛春义、关秀臣、丛铭宏、郁娟娟无金钱可供执行,各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财产因受疫情影响,暂不能核实和处置。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借款本金13000.00万元、利息22,323,716.09元(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迟延履行金4,164,159.2元(从2021年2月19日计至2021年8月19日)、案件受理费737,83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执行费197,400.00元共计157,428,107.29元,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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