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嵘杰,男,200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泽杰,男,200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李嵘杰、刘泽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春,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嵘杰、刘泽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迪,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炯钊,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嵘杰、刘泽杰因与被上诉人赖炯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伙合同纠纷。合伙人李嵘杰、刘泽杰、赖炯钊对终止合伙合同无异议,但未能就合伙合同终止清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李嵘杰、刘泽杰起诉要求赖炯钊支付合伙现金结余、移交合伙货品结余,本案的待证事实是合伙财产、合伙债务及是否存在尚未完结的合伙事务等。赖炯钊在合伙期间负责采购原材料、到加工厂加工产品、管理合伙人之间的全部资金及存货,但诉讼中赖炯钊没有提供其执行上述合伙事务的原始收支凭证,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收入、支出情况也不作说明,不配合对合伙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一审期间李嵘杰、刘泽杰就合伙出资、合伙货品结余情况提供了相应证据,但对其主张合伙现金结余为62214.25元没有说明计算依据和方法,也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审法庭调查后,李嵘杰、刘泽杰为说明其所主张的合伙现金结余数额,就合伙合同所涉两家网店的销售情况提供了相关材料,但赖炯钊经本院通知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对上述材料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因当事人二审期间就案件基本事实增加了证据,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公平公正处理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528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普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嵘杰、刘泽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5.12元予以退回,李嵘杰、刘泽杰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还。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树君 审 判 员 洪如玉 审 判 员 陈爱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舒扬 书 记 员 黄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