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铁军,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祁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5日被桃源县某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10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一部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铁军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李铁军伙同郭东风、朱韩英、李建平、盘爱民(以上4人已被判刑)合谋前往常德以“丢钱、捡钱、分钱”的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约定由朱韩英、郭东风、李建平负责实施诈骗,被告人李铁军、盘爱民负责望风和驾车接应,并准备了二块汽车假牌照(湘JXXX、湘HXXX)。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李铁军和朱韩英、李建平、盘爱民、郭东风驾车窜至本县架桥镇架桥居委会路段,骗取了该镇架桥居委会墟场组村民黄某人民币2万元、金项链1条、华为手机1部,违法所得共计33500元。事后,朱韩英、郭东风、李建平各分得赃款4300元,被告人李铁军与盘爱民各分得赃款2000元。金首饰经销赃后所得8000元,每人分得1600元。2021年2月4日,被告人李铁军被抓获归案。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同案犯朱韩英、李建平、盘爱民、郭东风的供述,朱韩英、盘爱民、柏松青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的证言,证人黄某2、柏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视频侦查报告书,黄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20)湘07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的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材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铁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铁军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铁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铁军于2021年5月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铁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李铁军起次要作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铁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另案中,李建平、盘爱民等人已对被害人退赃、挽回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铁军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铁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李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10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国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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