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许浩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建忠与被执行人许浩淼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除被本院冻结并划拨的共计124.51元银行存款外,许浩淼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许浩淼本人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已依法对许浩淼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安建忠的执行标的本金尚有74675.49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鄢危晶 审 判 员  程 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宬燊 书 记 员  许天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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