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薛文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富县农贸市场院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吉与被告薛文晖、姜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被告私下协商,被告已将剩余工资向原告结清。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文晖、姜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立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立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吉负担。
审 判 员 薛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