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国华,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彦(桂国华妻子),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原告:葛彦,女,****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杨德宝,男,****年**月**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魏甲胜,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桂国华、葛彦与被告杨德宝、魏甲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桂国华、葛彦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国华、葛彦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桂国华、葛彦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7元,减半收取计13263.5元,由桂国华、葛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玺玉 人民陪审员 贺建琨 人民陪审员 马生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建海 书记员 王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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