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贵州省思南县
。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何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何茂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8000**928**6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
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