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蒋海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德忠与被告蒋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本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德忠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德忠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德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明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