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山西省石楼县人。
被告:张×,山西省石楼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梁×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