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芦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赵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民生东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凯,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芦鑫与被告赵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鸡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芦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芦鑫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君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吕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