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7726010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2号。 法定代表人:欧拓嘉(TolgaOktay)。 被执行人:王彩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彩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彩云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彩云名下粤Y×××××号车辆一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贷款、任职、高消费等行为进行限制,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事人可登录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查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陈伟潮 审判员 麦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