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浮市众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富华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赵水旺。
委托代理人:余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连江路建北大厦副楼喜迎盈国际商务中心七、八楼。
负责人:唐平。
被申请人黄路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云浮市众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路彬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路彬的车牌号为粤R×××××号轿车(车架号:LSV×××××11284/发动机号:0×××85)(保全限额:15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路彬的车牌号为粤R×××××号轿车(车架号:LSV×××××11284/发动机号:0×××85),查封期限两年。
二、确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云浮市众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