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孝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何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何孝忠之子。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伦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齐小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何孝忠申请执行胡伦祥、齐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拍卖(变 卖)被执行人胡伦祥、齐小云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 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琴 审判员 何 坤 审判员 谷幸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惠芳 书记员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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