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阳高县古城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730510****。
被执行人: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安易前街。
法定代表人:尚保俊,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2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地下超市查封,剩余未出售商铺因客观原因现亦不能进行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