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通许县供销商厦。 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1号。 负责人:王家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新年、陈森,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开封农副产品贸易中心。 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南段74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银,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开封市汇通万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许县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钦铭,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通许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住所地:通许县文卫路中段46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富,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诉人通许县供销商厦因与被申诉人河南省开封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开封市汇通万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通许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7)禹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民(行)监[2020]410205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茹 宇 审 判 员 孙合竹 审 判 员 周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陈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