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现住孝义市。

被执行人:田×,现住孝义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晋118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田×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冯×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62.5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田×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田×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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