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金风诚印刷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金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陆锐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杨艳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金风诚印刷耗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锐佳、杨艳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金风诚印刷耗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风诚印刷耗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04元,由原告佛山市金风诚印刷耗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