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暖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114号楼门市8号。
法定代表人:陈桂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军涛,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荣成鼎欣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双山东路58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子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黄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冒微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申请人:林子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申请人:王宇超。
被申请人:彭俊洲。
被申请人:王洪斌。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暖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鼎欣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暖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荣成市暖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荣成市暖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异议人荣成市暖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宝超
人民陪审员 孙永宁
人民陪审员 隋思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唐永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