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林孔,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中专文化,无业,住纳雍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5月2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吉华,贵州辰胜思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纳检刑诉(202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孔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亚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孔及指定辩护人谢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林孔之叔张某1系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张林孔在张某1的介绍下在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实习。2020年5月,被告人张林孔在“鱼泡网”上发布发包纳雍至晴隆高速路工程的虚假信息,杜某看到信息后,便邀约糜某、刘某、郑某1等人来到纳雍与被告人张林孔商谈工程。为了取得刘某、郑某1等人信任,被告人张林孔告知刘某、郑某1等人贵州公路工程集团九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1系其叔叔,其可以通过张某1承包高速路工程发包给刘某、郑某1等人。为进一步取得刘某、郑某1等人信任,张林孔让其友张某2、罗某佯装成贵州公路工程集团九公司的领导与刘某、郑某1等人见面并签署虚假内容的材料,使用其用PS软件制作的贵州公路工程集团九公司印章在虚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隧道开挖合同》、《合作协议》等材料上盖章后,拿给郑某1等人。期间被告人张林孔编造需要请客吃饭、送礼、交话费、借款等为由,骗取郑某1向其转账18380元、刘某向其转账19388元、郑某2向其转账38300元、糜某向其转账5000元,共计骗得上述人员钱款81068元,被告人张林孔将骗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另查明:2021年5月2日,被告人张林孔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年年红火商务宾馆507房间被抓获,2021年5月3日至13日被临时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林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羁押证明,合作协议,施工进场告知书、开工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隧道开挖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贵州纳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件,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转账记录汇总表,扣押、指认、提取笔录,证人冯某、张某1、张某2、杜某、罗某证言,被害人郑某1、刘某、糜某、郑某2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林孔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林孔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林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林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林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林孔退赔被害人郑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8380元、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388元、郑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8300元、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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