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娜娜,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传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娜娜与被告杜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娜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兰、赵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传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张娜娜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张娜娜与杜传雷之间存在民间借贷行为,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引起纠纷系杜传雷未及时还款所致。张娜娜主张借款本金23000元,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娜娜主张的利息,借条未显示还款期限,张娜娜可随时主张偿还,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支持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8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2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021年4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原告主张的年利率4.25%为限),经核算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为2157元,张娜娜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杜传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杜传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娜娜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2157元及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张娜娜主张的年利率4.25%为限);
二、驳回原告张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张娜娜负担10元,被告杜传雷负担2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忠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