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申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惠,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一卫,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与被告张一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育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健仪 书 记 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