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凤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孙艳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凤儒与被执行人孙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艳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艳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孙艳飞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孙艳飞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孙艳飞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依法对孙艳飞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孙艳飞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孙艳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院长于双青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13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孟凡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