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徐洋,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保全人:庄丰玮,男性,1993年7月24日,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徐洋与庄丰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洋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21)鲁1082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庄丰玮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当于110000元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21日,徐洋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保全人庄丰玮名下的银行存款至11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将本裁定书副本提交审判、执行机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宝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卞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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