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 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蔡屯A区3排62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被执行人:赵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徐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李泓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执行人:刘太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赵越、徐清、李泓霖、刘辉、刘太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2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赵越、徐清、李泓霖、刘辉、刘太行的银行存款14999102.3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赵越、徐清、李泓霖、刘辉、刘太行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小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