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朱冰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华(朱冰倩之母),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盛星,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贾云秀,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伍云珍,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朱冰倩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门法院)(2020)湘0726执11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石门法院查明,朱冰倩与盛星、贾云秀继承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19)湘07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判项载明:一、原告朱冰倩对被继承人盛忠炳的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石门县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6976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中应分得款项为18062.71元;二、驳回原告朱冰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0元,由原告朱冰倩负担2060元,被告盛星、贾云秀负担3000元。朱冰倩于2020年11月9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盛星、贾云秀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元,被执行人伍云珍给付18062.1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法院认为

石门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判决朱冰倩应分得款项为18062.71元,属于确认之诉,并未判决给付人为谁。因此,朱冰倩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规定。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作出(2020)湘0726执1133号执行裁定,驳回朱冰倩的执行申请。

朱冰倩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强制执行生效的(2019)湘0726民初445号判决内容,强制执行伍云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给付朱冰倩18062.17元;盛星、贾云秀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该继承分割案在石门法院审理中追加伍云珍为第三人,经法院查明的事实在生效判决第6页第二段“同时查明,被继承人盛忠炳开设于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6976账户余额加进账共计83401.02元,该账户由伍云珍掌管使用。”且在该判决第9页综上所述中“对被继承人盛忠炳开设于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6976账户中的款项194670.9元依法予以分割,扣减伍云珍垫支的医疗费、丧葬费事宜费用140482.77元,对被继承人盛忠炳上述财产中的余额54188.13元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18062.71元……”。生效的(2019)湘0726民初445号判决与认定的法律事实,复议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伍云珍给付18062.17元,盛星、贾云秀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石门法院立案后作出(2020)湘0726执1133号驳回不予执行的裁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0元,石门法院已作出朱冰倩对盛忠炳财产余额54188.13元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即18062.71元为确认分割之诉,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尾号为6976账户余额加进账共计83401.02元,该账户由伍云珍掌管使用即为给付义务。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伍云珍应先强制履行法律义务,之后对其他执行异议的法律错误可在另案中解决。石门法院司法文书法律错误应当自行纠正处理,与复议申请人无关。综上,石门法院(2020)湘0726执1133号驳回不予执行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石门法院的司法裁判法律文书不明确或表述不准或司法文书法律错误,是石门法院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不应由复议申请人承担,恳请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

被上诉人辩称

伍云珍答辩称:1、石门法院(2020)湘0726执1133号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件生效判决只对份额进行判决,并没有判决由谁给谁支付,法院执行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2、朱冰倩在该案起诉时只要求享受份额,并没有要求谁向谁支付,法院判决合法有效。3、朱冰倩可依据该生效判决内容,依法请求义务人给付,即进行给付之诉,而不是无理纠缠,浪费司法资源。因此,请求驳回朱冰倩的复议请求。

盛星、贾云秀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石门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朱冰倩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石门法院(2019)湘0726民初4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仅确认朱冰倩享有的财产份额为18062.71元,并未确认伍云珍对该款项承担给付义务,朱冰倩申请强制执行伍云珍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的要求。关于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朱冰倩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综上,朱冰倩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石门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的处理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朱冰倩的复议申请理由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朱冰倩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6执113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