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亚丽。
原告:李英仲。
原告:李刚。
原告:李波。
被告: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系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郭国海。
委托代理人:梁静。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亚丽、李英仲、李刚、李波与被告郭国海、庆阳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5月17日原告罗亚丽、李英仲、李刚、李波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亚丽、李英仲、李刚、李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亚丽、李英仲、李刚、李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付原告罗亚丽、李英仲、李刚、李波7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