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袁聪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志明与被执行人袁聪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新7101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袁聪振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志明支付运费88033元,被执行人袁聪振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2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袁聪振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袁聪振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未查询到大额的银行存款,并冻结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袁聪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其他再无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聪振采取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8033元,已结标的0元,未结标的88033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