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关玉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栾海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关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倪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关玉洁、栾海亭、关磊、倪志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追缴关玉洁所得荣成市源海制冰有限公司场地租金人民币357500元、追缴栾海亭(每月人民币12500元)、关磊(每月人民币10000元)、倪志强(每月人民币10000元)自2020年7月起至停止使用期间应交荣成市源海制冰有限公司场地租金,返还被害人孙杨”。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关玉洁名下房屋已抵押处置价值较低,且抵押权人已在他院申请执行,该房屋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关玉洁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公积金、社保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社保情况进行了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社保金。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荣成市信用管理体系予以信用惩戒。 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额112500元,其中10000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在他案中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108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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