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萧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568427423(1-1)。
法定代表人:李锐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利,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永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动,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靳永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