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王士明。
原审被告刘习良。
原审被告谢永芹。
原审被告顾井凤。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士明与原审被告刘习良、谢永芹、顾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士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王士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审原告王士明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