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饶庆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李瑞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庆波与被告李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庆波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饶庆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饶庆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原告饶庆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