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对原告陈慧丹与被告程庙旺、欧阳胜群、郭爱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赣0429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赣0429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中“即被告程庙旺共应向原告方赔付87032.96元(260344.23元-174611.27元+1300元)……二、被告程庙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慧丹赔付人民币87032.96元;被告欧阳胜群对其中8703.30元与被告程庙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补正为“即被告程庙旺共应向原告方赔付138865.6元(260344.23元-122778.63元+1300元)……二、被告程庙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慧丹赔付人民币138865.6元;被告欧阳胜群对其中13886.6元与被告程庙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  王文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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